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
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
级别 许可安装改造锅炉的范围
1 参数不限
2 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
3 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
(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
(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2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