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下达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制(修)订计划。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等。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间,召开多次小组讨论会议。2008年4月,工作组在杭州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形成了《锅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67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年12月,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2年2月,《锅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12年10月23日,《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锅规》施行后,原劳动人事部1996年8月19日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5月20日颁布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1997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1993年11月28日颁布的《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同时作废。
本次《锅规》的修订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1版,l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3版),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了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见附表);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附表 锅炉设备分类
级别
锅炉分类范围
A级锅炉
额定工作压力(表压,下同)P≥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 P ≥22.1MPa
2、亚临界锅炉: 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 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4MPa。
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P<3.8MPa,且额定出水温度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0.7 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Q>4.2MW;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0.8MPa,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V>50L;
2、热水锅炉: P<3.8MPa,额定出水温度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热功率0.1MW<Q≤4.2MW。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且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30L≤V≤50L;
2、汽水两用锅炉:P≤0.04MPa,且额定蒸发量D≤0.5t/h;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额定出水温度t≤95℃;
4、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
注:1、P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2、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